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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合併後生育津貼與第3胎以上育兒補助及育兒寶盒,原高雄縣部分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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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1-10 19:40   更新日期: 2011-01-10 19:42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玉芳/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第1、2胎每名6,000元,第3胎以上每名10,000元,及補助生育第3胎以上子女1歲前每月3,000元育兒津貼與健保費自付額最高659元,在縣市合併後全面適用於原高雄縣轄民眾,本(1)月10日並由副市長陳啟昱首發。

市府說明:縣市合併前原高雄縣並未開辦一致性「生育津貼」、「第3胎以上育兒補助」、「育兒寶盒」補助,有關生育津貼等補助為轄內22個鄉鎮公所自行開辦,由公所編列公務預算或由當地回饋金支應,津貼額度不盡相同,另須至公所申辦,再於1個月內撥入帳戶。茲基於福利高高平原則,縣市合併後,市府婦女生育津貼及育兒補助,已全面適用於原高雄縣轄內,為表即時祝福,副市長陳啟昱今(10)日並特別親自致贈第1份婦女生育津貼6,000元及育兒寶盒給99年12月25日出生登記於鳳山區的陳姓新生兒家庭,由於新生兒母親黃玉蘭女士仍在坐月子調養身體中,賀禮特由公公陳令川先生代為領取。

副市長陳啟昱致詞表示,原高雄縣22個鄉鎮以公務預算發放生育津貼,其補助額度大都比原高雄市少,縣市合併後,38區齊一標準,希讓市民除歡喜迎接新生命外,同時接受市府對於新生兒家庭的祝賀,另為統一公務預算執行及方便市民申請補助,原設籍居住高雄縣民眾,如新生兒於99年12月25日起出生,戶籍登記於高雄市,且父或母設籍原高雄縣市滿1年以上者,市民自本(10)日起可至各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辦生育津貼、第3胎以上育兒補助。至對於原鄉鎮有回饋金補助者,市府尊重當地回饋金補助條例使用用途,仍可外加回饋金補助。

社會局長蘇麗瓊亦表示:高雄市是友善且重視婦女權益的城市,對於誕生於高雄市新生兒均表歡迎與祝福,即使是未婚生子只要符合資格亦可申請。市民申請婦女生育津貼符合下列資格者,可於3個月內提出申請:一、新生兒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者。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高雄市滿1年以上。針對未婚懷孕婦女之生育津貼,新生兒之母親如符合資格者即可申請,如不符資格,新生兒生父符合資格,且經生父認領者,亦可申請。

社會局說明:99年12月24日合併前,因原高雄縣部分鄉鎮公所自行發放生育津貼,如市民尚未完成申辦,為保障民眾權益,市府概括承受,依據合併前鄉鎮規定,協助繼續發放原可領取生育津貼額度。有關婦女生育津貼、第3胎以上育兒補助相關申請表件已放置於社會局網頁(http://w5.kcg.gov.tw/socbu/),市民可上網下載。另除了婦女生育津貼及育兒補助外,為協助新生兒家庭育兒,市府並特別製作超卡哇伊,具有多層次收藏功能,並有嬰幼兒實用日用品(圍兜、手套、襪子、手帕)、育兒資源手冊、壽山動物園免費參觀票券等之「高雄寶貝」育兒寶盒,贈送對象則不限設籍滿1年,只要父或母設籍高雄市,且新生兒出生登記於高雄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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