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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遵武裝衝突法 發揮人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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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1-21 17:14   更新日期: 2011-01-23 23:59   通訊員 陳韋丞 / 屏東縣 撰稿  

【通訊員陳韋丞/屏東縣撰稿】

武裝衝突法屬於傳統戰爭法範疇,基本上是來自於國際法上的條約與慣例,並且涉及相關國內法的通過與執行。武裝衝突法基本概念有五,第一、軍事必要性,即合法的運用武力以獲得合法的軍事目標;第二、軍事必要性之有限性,即軍事行動過程中不能虐殺戰俘;第三、非戰鬥目標之保護,即不能不區隔對象性質而隨意攻擊;第四、人道,即對於敵人不能施以不必要的痛苦、傷害或是屠殺;第五、相稱性,即軍事必要性與人道之結合,要求指揮官應考慮軍事行動之價值與後果。近年來武裝衝突法已成為國際間軍事行動中的行為準據,其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在於減少戰爭帶給人類的苦痛,規範軍事交戰須以人道關懷為基礎,清楚區分戰鬥員和平民並只對軍事設施進行攻擊,不能給與平民任何暴力威脅,也不能破壞任何醫療或宗教場所,以正確的作戰方式及武器獲得戰爭優勢,並適當的保護平民、敵傷員及戰俘,確保得到本國和戰區民眾的支持,才能符合國際間公認作法。

台海兩岸若發生軍事衝突,決定是否「師出有名」,是否為「正義之師」,就在於其戰爭行為是否合乎「武裝衝突法」的規範,此舉避免了因戰爭法相關知識的缺乏,而危害作戰行動的合法性。反之,有任何違反武裝衝突法實施原則的行為,將遭受國際社會的輿論撻伐與相關法律的嚴厲制裁。

但遵行武裝衝突法絕不僅僅是個人行為,唯有上行下效,保持軍隊紀律才能發揮其功用,而紀律則來自領導者的統御和部隊的日常戰訓本務,無論是主官、參謀和基層士兵對了解武裝衝突法都有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所以教育國軍官兵武裝衝突法的重要性便不言可喻,任何忽視武裝衝突法的行為都得不到允許,更遑論對其違法行為的辯解,「不知者無罪」絕對沒辦法將戰爭過錯無限上綱。

猶記得馬總統日前元旦談話強調的一席話:「為國家主權而備戰,並不求戰,但決不畏戰。」當國軍官兵展現自我防衛決心,了解武裝衝突法相關法規,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以爭取國際支持,才能粉碎大陸犯台野心,確維台海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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