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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土污法第11條之技師簽證2/3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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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1-26 19:18   更新日期: 2011-01-26 19:1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26日指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於99年2月3日經由總統修正公布。其中土污法第57條明文規定同法第11條於修正後一年即100年2月3日施行,準此,土污法第8條、第9條、第13條、第14條、第22條規定之應予提出或檢具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污染控制計畫、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污染整治計畫等文件,依土污法第11條規定均需技師簽證。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月20日環署土字第1000006681號函釋,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於施行前曾提送審查之前述文件均無須技師簽證;而於施行後未曾提送審查之前述文件,或依土污法第22條第4項、土污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2條擬申請變更之文件,均需技師簽證。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局長劉伯舒強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預防需民眾及業者善盡土地管理的責任,而土壤及地下水相關調查、整治工作因有其複雜性,因此需借重專業技師的規劃及執行,才能使其內容更臻完備,故特別提醒民眾及業者,土污法第11條有關技師簽證部分將於100年2月3日開始施行,欲辦理土污法相關規定申請案件時,若涉及技師簽證部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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