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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國定休假日,雇主如請勞工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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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1-27 20:04   更新日期: 2011-01-27 20:05   天眼日報記者 邱 櫻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邱 櫻/台南市報導】

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度為2月2日至5日)係規定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上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即100年2月2日至5日)如適逢老闆與勞工約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市府勞工局表示,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暨全家團圓的重要假期,大部分的勞工盼望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工廠、服飾、百貨、餐飲、服務等業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後,依勞工自由意願換取補休,亦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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