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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當紅包,應有履約保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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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2-01 20:31   更新日期: 2011-02-01 20:33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 雲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文章/雲林縣報導】

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即將到來,大家趕辦年貨之際,也是送禮旺季,除贈送禮品,以及傳統現金紅包外,贈送禮券當紅包亦是消費新趨勢。然因禮券屬預付型之交易,消費者相對所負擔的風險性較高,為避免禮券變為廢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買或使用禮券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禮券皆須有履約保證機制。

二、購買任何禮券前,應先充分了解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特性。

三、應視需要購買適量之額度,切勿貪圖高折扣。

四、所購禮券應儘量於短期內使用完畢,並於用完前保存購入憑證。

五、消費糾紛發生時,消費者可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

行政院消保會另外提醒您,目前中央政府各部(會)針對禮券,業已公告所屬行業別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包括三點應記載事項,如:1、應記載發行人名稱、面額、使用方式。2、應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3、應記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而不得記載事項則有八點,如:1、不得記載使用期限。2、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3、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4、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5、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6、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7、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8、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依據上開規定,禮券不可有使用期限,故當所持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字樣者,該使用期限的記載,因違反禮券不得記載事項而無效。消費者仍可持該禮券消費,不受禮券上期限之限制,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

另發行禮券之業者,更應向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或將收取金額,存入信託專戶。禮券發行人必須在禮券上載明向哪家金融機構提出足額履約保證及保證期限,或是本商品禮券已與某公司(同業同級、市場占有率至少5%以上)等相互連帶擔保,或是該禮券所收取金額已在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或是該商品禮券已加入由某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某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者。未記載者,表示業者未依規定進行履約保證,呼籲民眾不要購買來當紅包,以免影響春節送禮的心意。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各部(會)所公告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得於各中央部(會)網站查詢外,亦得於行政院消保會網站http://www.cpc.gov.tw/消保法規/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2禮券中查詢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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