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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不在供營業使用,需重新申請,始得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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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2-09 19:45   更新日期: 2011-02-09 19:46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買木森/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範圍內,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開始適用。

該局表示:經核定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用途已變更,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後如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時,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例如納稅義務人如97年1月1日起出租或營業1年,經該局查獲,改核自97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地價稅差額,如98年起停止供營業或出租,納稅義務人不得主張其只有97年度出租、營業,98及99年實際並未出租營業而要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可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若未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受罰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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