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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捍衛法令嚴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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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2-23 15:43   更新日期: 2011-02-23 16:55   通訊官 李健銘 / 台東縣 撰稿  

【通訊官李健銘/台東縣撰稿】

當年依法行政現今捍衛法令嚴整

依據民國48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15條規定:海、空軍役男役期3年,陸軍役男役期2年。然本部基於兵員補充及維繫部隊戰力需要,於民國56年,依據兵役法第38條:平時為現役補缺,得辦理臨時召集之規定,將陸軍部分役男採抽籤方式,中籤者於服役2年後,應臨時召集在營續服役1年,並依同階級支領薪資,於臨時召集期滿解召還鄉。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6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並奉行政院56年2月23日令復同意辦理。同時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規定:特種兵臨時召集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3年為限,故本部一切作為均屬依法行政,於法有據。

當時在國際上,我遭逢邦交國離退等境況,國家及區域安全情勢亦趨緊張。考量國家整體安全需求,方透過法律完備程序,將陸一特延長一年役期。此外,回歸憲法精神,國家為保永續生存與發展,本當要求人民恪盡義務。基此,依法徵集服役的役男,均秉持服役是國民應盡義務與榮譽,健全我國兵役制度,並維持國軍戰力高昂不輟,安穩度過風雨飄搖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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