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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親辦-人別確認」 3/1中市5區戶政事務所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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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2-23 20:10   更新日期: 2011-02-23 20:10   天眼日報記者 黃義雄 / 台中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義雄/台中市報導】

長期以來,國人享有較其他國家人民更為便利的護照申請方式,尤以委託旅行業者代辦約占總數之六至七成,代辦制度雖可簡政便民,惟申請人無須親自到場,致人別查核相對困難,使不法之徒及人蛇集團有機可趁,得以僥倖冒辦護照,持我國護照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將可前往全球96個國家及地區,護照安全漏洞實損及我護照之國際公信力,亦影響我國形象、社會治安與司法威信。

護照申請親辦為國際趨勢,早已為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行,為協助外交部辦理護照申請親辦案件,減少偽冒申請情事,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指定南區、北區、豐原區、太平區及清水區等5區戶政事務所為護照申請親辦案試辦所,即首次申請護照者,除親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中、南、東部辦事處申請外,申請人(需設籍臺中市)得先攜護照申請書至戶所確認人別後,再將申請書送請委任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等代理人方式辦理。

「護照申請親辦-人別確認」規劃試辦方案:

一、實施日期:自10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為實施護照申請親辦試辦期為期4個月。

二、實施方式:鼓勵首次申請護照者,除本人親自至外交部領務局或中、南、東部辦事處申請外,亦可親攜護照申請書至戶所為人別確認後,由戶所於護照申請書上之照片欄位上方蓋章,並將該申請書以掃描方式傳輸至外交部以供與後送之申請書核對,而申請人則將經人別查核之申請書送請旅行業者、親屬或同事續代辦。

三、戶政事務所試辦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作業程序:

(一)由申請人親自臨櫃辦理:

無法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中、南、東部辦事處之首次申請護照者,鼓勵申請人先親至戶所辦理「人別確認」相關作業。

(二)受理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

(三)受理機關:設籍本市市民首次申請護照者,至任一試辦戶政事務所(本市南區、北區、豐原區、太平區及清水區等5區戶政事務所)均可受理申請。

(四)受理對象:在臺設有戶籍國民首次請領護照者。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或香港、澳門)地區人民者,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其所屬辦事處申請。

(五)查驗文件:

1、護照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14歲且未領國民身分證者須繳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

2、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

3、相片一式2張,分別以實貼及浮貼方式黏貼於護照申請書左上角。相片須6個月內拍攝之白色背景、五官清晰、露耳、脫帽、光面半身彩色相片,相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須介於3.2至3.6公分、不得配戴有色及粗框眼鏡、嘴巴合閉不露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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