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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因故不使用,請速向監理機關辦理停徵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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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2-26 19:08   更新日期: 2011-02-26 19:10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惠英/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是依照車輛種類及氣缸排氣量CC數按日課徵,使用多少天就繳多少稅。車輛所有人如車輛已出售、被扣、被竊、或毀損不堪使用等情形,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註(繳)銷、報廢等手續。在未辦妥前,使用牌照稅仍應由原車主繳納。

該局指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因此車輛已經出售、被警察扣押、遺失或廢棄等,應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未辦妥者,在車籍資料上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注意,為維護您的權益,若您的車輛已辦妥上述異動登記,且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己繳納者,請持汽機車各項異動繳登記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收據、私章至該局辦理使用牌照稅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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