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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取得之獎金,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所得,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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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2-27 19:43   更新日期: 2011-02-27 19:44   天眼日報記者 鄭文琳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鄭文琳/澎湖縣報導】

澎湖縣政府財政處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縣民參加縣府暨各機關學校各種競技比賽所取得之獎金,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所得,併入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復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機關、學校、事業等扣繳義務人每年所給付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受領人姓名、給付金額等資料,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將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簡稱扣免繳憑單)填發所得人。

最後,財政處表示,縣府已開始將去(99)年之扣免繳憑單寄發各所得人,縣民如有縣府給付各種競技比賽之獎金,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併入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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