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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者超時工作,可處雇主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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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3-06 18:41   更新日期: 2011-03-06 18:42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明政/澎湖縣報導】

隨著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人們的工作與休閒生活型態逐漸產生轉變。邇來,頻傳高科技產業因超時工作,導致工程師過勞死亡,超時工作之問題受到高度關注。我國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將勞工的法定工作時數,由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縮短為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且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此外,針對加班時間勞動基準法亦有限制,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縣府社會處表示,因澎湖地區缺乏大型工廠,較少傳出超時工作之問題,然進入炎夏觀光旺季,旅遊業、服務業偶有違法超時工作之情形,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之規定,違法超時工作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罰鍰。呼籲雇主應知法、守法,避免受罰。該處將不定期派員抽查,若有雇主違法勞動基準法規時,受雇者可至社會處提出申訴,洽詢電話為9274400轉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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