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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款可分期 第一次酒駕且未發生事故付首期款後可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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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3-08 21:55   更新日期: 2011-03-08 21:56   天眼日報記者 黃月貞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月貞/高雄市報導】

宜蘭縣潘姓原住民因酒後騎機車被逮,無力一次繳清罰款而辦理分期付款,等繳清3萬罰款後,又積欠2萬多車輛保管費,對經濟弱勢者而言,有如一次酒駕被雙重處罰。

交通部及內政部於100年2月份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修正條文」內容,對於酒駕初犯且未肇事者,有較寬鬆的處理解套方式,並於100年3月1日施行增訂修正條文,對於初次違反規定且未發生事故,申請分期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得檢附監理單位繳款收據領回車輛,比較符合人性及體恤人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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