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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管制修正條文公告 呼籲業者儘早完成改善,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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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3-11 15:27   更新日期: 2011-03-11 16:02   公民記者 黃奕誠 / 台南市 報導  

【公民記者黃奕誠/台南市報導】

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表示,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是臭氧生成的主要前趨物質,而臭氧濃度偏高又是國內空氣品質不良(PSI大於一百)的主要原因;而臭氧係由氮氧化物、VOCs經光化反應所衍生之二次污染物,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了加強VOCs管制,於100年2月1日以環署空字第10000090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4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期望加速提升國內空氣品質。

本標準修正重點主要基於石化業廢氣燃燒塔係屬緊急排放裝置,非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有必要規範限制燃燒塔使用時機,對於廢氣流量累積大於一定量者應提出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書說明、增設監測設施掌握廢氣燃燒塔排放成分及操作條件,並藉由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審查以落實逐年減量,增訂鼓勵業者裝設廢氣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管制規範,公開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報告資訊規定,並增加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納管對象、強化清槽作業相關規定、加嚴設備元件洩漏標準、新增設備元件展延修護審查規定,避免業者採假掛牌真洩漏,新增生物曝氣池、污泥處理設施、收受石化製程之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等管制對象,要求應密閉加蓋,避免逸散臭味污染環境,以符合社會期望。考量既存污染源需時間改善,視所需合理時程,分別明定既存製程之施行日期,至遲於發布後約三年半內符合法規規定。但新設製程則應自發布日施行。

台南市環保局提醒各公私場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法規已公告修正條文,業者尚未符合法規規定之項目請儘快完成改善,勿心存僥倖,本局將於法規施行日起將針對轄內公私場所全面進行法規符合度稽查作業,亦希望業者符合法規規定,減少污染排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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