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監理新聞 > 以學校名義申領之自用小客貨車,不可登記為特種車「巡邏車」

以學校名義申領之自用小客貨車,不可登記為特種車「巡邏車」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1-03-27 21:41   更新日期: 2011-03-27 21:42   天眼日報記者 陳玉芳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玉芳/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現行可申請登記為特種車「巡邏車」者,僅有警用「巡邏車」及「社區巡邏車」兩種,警用「巡邏車」係指專供警方執行一般巡邏勤務使用之車輛,一般警察機關使用之各種車輛,其中「巡邏車」用途為一般巡邏用,特種設備為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車身顏色為藍白兩色等。社區巡邏車輛,係指專供公共安全守望相助使用之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必須以機關或人民團體(以公益且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等)名義登記為汽車所有人,其車輛裝置設備及標幟規定,依內政部訂頒之「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車輛適用車種表」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隊巡邏車裝置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辦理。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特種車:指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及同規則第4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學校名稱登記領用之車輛,僅係供學校駐警人員巡邏使用,與警政機關為維護交通秩序及治安之「警用巡邏車」用途有別,為避免民眾對兩者外觀所屬機關產生混淆,造成治安死角,故不可以學校名稱登記申領之自用小客貨車登記為「巡邏車」。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