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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開放空間供民眾使用不可任意私用或他用-高市工務局將逐步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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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4-23 19:43   更新日期: 2011-04-23 19:44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時榮/高雄市報導】

為鼓勵建築基地之整體規劃與合併使用,設置公益性開放空間供民眾使用並同改善區域環境品質。建築基地內設置開放空間供民眾使用,可以額外增加樓地板面積,開放空間應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供公眾通行及休憩使用,不可任意變更為私用或他用。

工務局建管處表示,常見的開放空間違規態樣有四類:第一類為擅自設置圍籬以及新增違建。第二類為開放空間告示牌有破損,或被遮掩或已移除。第三類為社區管理人員阻擋阻擾公眾使用。第四類為違規使用。其中第一類違規情事,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查報拆除,第二類至第四類違規態樣,將依建築法規定請社區管委會限期改善並開放供公眾使用,否則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緩。

建管處表示,將針對轄內各區逐步清查開放空間違規使用情形,並呼籲有上述違規態樣的社區,請管委會儘速依法改善,以免受罰,如對使用管理上有任何疑義或民眾如有發現不法,歡迎隨時向建管處洽詢或檢舉(服務專線:337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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