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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營建業者輔導協商及法令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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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4-23 20:20   更新日期: 2011-04-23 20:22   天眼日報記者 買木森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買木森/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營建業者輔導協商及法令說明會

花蓮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於9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求營建業主在工程進行中,應於工地中依施工期程設置符合管理辦法之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為使花蓮縣轄內營建工地業者及下游營造廠商明暸工地較常發生之污染行為、環保法令、污染防制措施之執行方式及營建工地環保管理措施等議題,故辦理本次法規輔導宣導座談會,該局基於教導、輔導、勸導之方針,期透過說明會防止營建工程污染事件發生,以維持花蓮縣良好空氣品質並響應傅縣長「國際都會、觀光花蓮」目標。

該局特於昨日,假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四樓會議室召開「輔導協商會及法令宣導說明會」,邀請50大工地及第一季記點缺失超過10點以上之營建工地業主、承包廠商計150人到場參與說明會,會中直接對各工地防制設施不足的地方進行輔導,就其缺失進行檢討及建議,冀望於工程施作期間承諾做好污染防制作業,另自100年7月1日起營建工程施工機具汽柴油中硫含量不得超過10mg/kg,max,芳香烴含量不得超過11%(m/m,max),以及環保署將公告營建工程易發生噪音設施需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的項目,如為公告設施需事先取得許可,否則將延誤工期。

環保局局長賴鴻銘表示營建業者應遵守環保署頒訂之「營建工地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落實各項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並於營建工程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完成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等相關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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