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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喪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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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5-04 17:08   更新日期: 2011-05-04 17:0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設立戶籍﹞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必要條件,如果您因就業、就學等原因將全戶戶籍遷出,即使地上房屋確實供自住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邱局長提醒您:若要將戶籍遷出,一定要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至少一人設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果因戶籍遷出,而被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記得在9月22日前遷回戶籍,並檢附相關證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重新申請核准,今年即可以適用,逾期申請,明年才可以適用,籲請您把握良機,為自己的荷包把關喔!

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7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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