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欠稅案件移送強制執行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1-05-09 20:21   更新日期: 2011-05-09 20:22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 雲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文章/雲林縣報導】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所謂必要費用,指執行程序中為達到執行目的,所必需支付之費用,如郵電費、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等等。執行之必要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以利執行案件之進行,但其費用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