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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標準夯出爐,未依規定設置場所將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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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5-19 22:06   更新日期: 2011-05-19 22:09   天眼日報記者 王秋堂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秋堂/台南市報導】

台南市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標準夯出爐,未依規定設置場所將開罰

台南市為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及嬰幼兒獲得母乳之權利,我國已於去年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定一定面積以上之公共場所一定要設置哺(集)乳室,包括: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及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所以未來不管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交會轉乘站及百貨公司等都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要有明顯的標示;婦女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將會受到保護,不得被禁止、驅離或妨礙。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林聖哲局長表示,營造友善的婦女哺乳環境、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益,不但符合世界潮流,更是婦女人權進步的象徵。「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不但規定了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公共場所設置哺(集)乳室及其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之責任,同時也明定違反母乳哺育權利、設置哺(集)乳室及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抽查之罰則;所有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者,應於本年度11月24日前完成設置,否則將依法開罰。

有不少符合設置條件的機構為了避免收到罰單,非常擔心不知道要如何設置哺(集)乳室,衛生局表示,行政院衛生署已於5月11日公告哺(集)乳室之設置及管理標準,包括哺(集)乳室位置應有明顯區隔的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而且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1.靠背椅2.有蓋垃圾桶3.電源設備4.可由內部上鎖之門5.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6.洗手設施。另外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2.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3.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4.光線充足。5.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6.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7.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最重要的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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