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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利多 臺南市100學年度國民小學各年級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一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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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6-13 18:22   更新日期: 2011-06-13 18:23   天眼日報記者 歐陽屏竹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歐陽屏竹/台南市報導】

縣市合併後,台南市政府已將原臺南市、臺南縣100學年度國民小學各年級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一致化,亦即除低年級為23節、高年級32節以外,中年級也採取朝向29節之方案辦理,但學校若因發展學校特色課程或家長因學童接送問題,學校可以因應需要而增加節數3節,家長不需額外付費,學校所增加之鐘點費可由校內人事費支應。此案已經於100年5月初邀請相關單位討論並底定在案,報載所述教育局將於下週再行邀集相關代表與會討論部分,係針對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授課節數進行討論,其內容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

台南市政府教育局表示,依據教育部頒訂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學生學習總節數低年級為22-24節,中年級為28-31節,高年級為30-33節。而學校對於課程實施,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於學期上課前完成學校課程計畫之規劃、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而對於行政權責方面,也規定地方政府要配合地區與家長作息特性,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之實施規定。

一般而言,對於低年級與高年級之學習節數,原兩縣市做法同為低年級23節,高年級為32節,差異之處是在中年級,原台南縣做法是教育局請各校依教育部規定由「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各年級各學習領域學習節數;而大多數學校之做法是依照教育部規範之節數範圍內辦理,若有額外增加節數時,有學校自籌經費者,也有學校向家長收取費用者;但台南市做法是考量都會區家長接送學生問題,為協助家長解決接送困擾,乃基於行政權責,配合地區與家長作息特性,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範學生上午上學時間不晚於8時,下午放學時間不早於4時,因此中年級學習節數全面一律以29節正式課程另增3節之外加課程方式辦理,但所增加3節課之教師鐘點費則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上課內容為才藝課程或課業加強輔導,不得上正式課程。

教育局進一步說明,兩縣市對於其做法在教育部九十學年度起實施九年一貫課程迄今即已實施多年,但在縣市合併後,100學年度為避免不一致現象發生,教育局為兼顧家長與教師權益,讓執行面能有一致性規範又不失彈性處理原則,特於100年2-5月間邀請原台南縣市學校校長、主任、教師代表及校長協會、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等相關團體人員開會3次討論100學年度之作法。最近一次會議係在5月初舉行,會議中的共識是考量縣市合併後全市幅員更為遼闊,為使所屬各校能因地制宜發展,擬朝向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規定依權責研擬訂定各年級學生總學習節數,而學校如考量校務運作與家長需求,可請學校另行函報本局專案簽報辦理,也就是說,學校可以因發展學校特色課程或家長因接送學童問題而必須增加額外之課程節數3節者,家長可不再額外付費,學校所增加之鐘點費由校內人事費支應,此政策性作法應是台南市政府教育利多的另一項積極作為。另為便利家長接送學生,也擬訂出了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上半天者是由上午8-12時,上全天課者是由上午8時起至下午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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