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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放寬最低生活費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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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7-04 20:13   更新日期: 2011-07-04 20:15   天眼日報記者 古惠英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古惠英/花蓮縣報導】

因應社會救助法於本年度7月1日起修法放寬最低收活費審核標準,花蓮縣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者可提出重審申請。

審核標準:依100年度花蓮縣最低生活費新台幣10,244元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新台幣17,655元為審查基準,並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所定之標準認定,查調全家人口98年財稅資料後,自申請日起核定補助資格。

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尚包括申請人之配偶、一等親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若全家人口有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2項情形者,將排除人口列計。

有關重審申請程序,請洽縣府社會處國民年金專線:8230840、8763696、898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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