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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7/1公告明年元旦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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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7-05 16:59   更新日期: 2011-07-05 16:59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苗栗縣報導】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7月5日指出,苗栗縣政府為加強營業場所衛生之管理,維護消費者健康及消費權益,自100年7月1日頒布公告「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本條例公告開始至今年12月底為宣導期,並於10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指出,「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的營業場所包括本自治條例規範的營業種類有旅館(民宿)業、美容美髮業、浴池業(含三溫暖,溫泉浴池、SPA等)、娛樂業(含視廳歌唱、歌廳、舞廳)、電影片映演業、游泳業,其他經縣府公告指定的營業。

「苗栗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內容包括各種業別營業場所從業人員資格及管理、場所設施的管理及衛生標準,其中也訂定了相關罰則。自治條例公告實施後,日後這些營業場所要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員,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各行業從毛巾、浴巾、樓梯走道光線、房間二氧化碳濃度都有一定的標準,溫泉浴池的總菌落數和大腸桿菌也有衛生基準。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局長羅財樟表示,之前營業衛生沒有法源根據,只能道德勸說或上網公告不符衛生標準業者名單,約束力還是有限。訂定自治條例的目的是作為政府部門及各經營業者有共同為提供優質的消費場所的依據與準則,提高商機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達公、私部門及民眾三贏之目標。

局長羅財樟說,違反者限期通知改善,逾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3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款,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可命令停業至改善為止。自治條例詳細條文內容可至「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查詢,或撥打服務專線037-33678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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