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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新制,101年即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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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7-15 20:57   更新日期: 2011-07-15 20:59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芬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秋芬/澎湖縣報導】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社會處表示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對於無法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最長以六十日為限。

社會處強調身心障礙者於101年7月11日起開始實施換證,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從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以新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主要對象。第二階段從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1日,以持之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為主要對象。

如您對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有任何疑問或想進一步瞭解,可直接洽詢縣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電話:06-974400-307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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