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第三代網站~請多多來站光臨!
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稅務新聞 >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核准免稅戶籍遷出恢復課稅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核准免稅戶籍遷出恢復課稅

新聞字體調整: 轉寄 (0) | 推薦 (0) | 書籤 (0)

上傳日期: 2011-07-17 22:07   更新日期: 2011-07-17 22:10   天眼日報記者 吳素珍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吳素珍/台南市報導】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經稽徵機關通知函合法送達後次日起一個月仍未遷回者,應予取消免稅,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其它新聞

聯絡我們 網站導覽 線上客服 工作夥伴 小額贊助 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