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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未設置哺(集)乳室,最高罰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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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8-02 22:47   更新日期: 2011-08-02 22:50   天眼日報記者 梁朝琴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梁朝琴/台南市報導】

台南市未設置哺(集)乳室,最高罰30,000!

行政院「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已經正式實施,100年11月23日前,應設置而未設置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且限期未改善者,依設置場所之不同,處新臺幣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可進行檢查或抽查,若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抽查或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

以總樓地板面積為準則,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場所500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營業場所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服務場所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1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均應設置哺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哺(集)乳室應有靠背椅、有蓋垃圾桶、電源設備、可由內部上鎖之門、洗手設施、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具備良好的通風及光線,由專人定期清潔並管理,賦予哺乳媽媽最隱密、安全且免費使用的專屬空間。

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全母乳哺餵6個月,之後添加適當的副食品,持續母乳哺育至兒童2歲或2歲以上。哺乳媽媽最偉大,應以正向健康的角度鼓勵哺乳媽媽於公共場所哺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將協助輔導及把關,讓媽媽們有隱私且專用的哺(集)乳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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