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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登記之民宿得適用住家用稅率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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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8-12 21:44   更新日期: 2011-08-12 21:46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明政/澎湖縣報導】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國人生活水準提高,亦越重視旅遊,致民宿如雨後春筍隨處可見,有關合法登記之民宿房屋稅捐核課,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

反之,如鄉村房屋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者,則不適用上述租稅優惠,房屋稅部份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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