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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00年度東區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法令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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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8-12 21:50   更新日期: 2011-08-12 21:53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伍春幼/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100年度東區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法令宣導說明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暨花蓮縣環保局為使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環評開發單位,熟悉環境影響制度與法令,並切實履行環評承諾,於昨日上午10時假花蓮縣衛生局大禮堂辦理「100年度東區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法令宣導說明會」,與會共計120個相關單位約130餘人,出席相當踴躍。

環保署督察總隊施科長勝鈞,就環評業務之專業及實務經驗宣導,其中特別指出有關環評監督之法令依據內涵,並就環評法第18條規定「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另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詳細說明該法條意涵。另環評法第17條相當於「契約書」之規範效力,即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違反該條文規定者,裁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此外,環保署督察總隊卓技正景琪說明違反環評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之計算,並舉出相關實務案例分析,本次特別針對違反環評法令案件於裁處時追繳不法利得意義及依據法令予以說明,而所謂不法利得為「重大違反環境法上義務之行為,可能有依法應支出之防治(制)措施成本,因違法未採取措施而未支出,而受有超過環境法上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鉅額不法利得。」即稱之,並強調「裁處罰鍰若未加以審酌除去不法利得,不符合環境正義,且影響企業公平競爭。」,因此環保署未來朝向深度稽查有效裁處,並將追究不法利得常態化,落實環境執法;會中亦舉出多起違法範例,供開發單位充分了解應有之環境管理對策,以利後續的配合,確實執行各項環保措施,讓各開發案之環境衝擊降到最低。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分為評估、審查及執行之監督等三大部分,除評估部分係由開發單位辦理外,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審查及監督均由環保單位執行,因此除了嚴謹的環評審查機制外,仍應加強環評監督,方可有效督促開發單位切實落實環評承諾。另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負起追蹤之責,近幾年來,不論環保署督察總隊或花蓮縣環保局於辦理現地監督時,發現不少開發單位已從以往將已通過審查之環評書件束之高閣、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及相關規定不甚了解,轉而為對環評法的重視,因此,行政院環保署於本(100)年度特別協同環保局擴大規模辦理東區環評監督法令宣導說明會,希望持續藉由法規及制度宣導會說明環評相關規範及其權利與義務,期使開發單位充分了解並能確實執行各項環保措施,達到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立法目標。

環保署特別強調環境影響估法及其制度,其主要之義意及功能,係本預防勝於治療之精神,與其事後的防治與補救,不如事前防止環境破壞的發生,尤其東部地區保有好山、好水、好空氣之好環境,希望東區縣境內所有之環評開發案之業者,留意近期增修訂法規,確實依環評法有關之規定,落實環評承諾,於開發施工中及營運期間避免對環境產生不良之影響,期望在保護環境的大目標下,利用環評的機制,達到經濟繁榮與環境維護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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