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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當品未辦理過戶車輛 不得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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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8-13 16:51   更新日期: 2011-08-13 16:53   天眼日報記者 伍春幼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伍春幼/花蓮縣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其車輛依當舖業法規定發生流當情事,惟未辦理過戶登記,致車籍登記所有權人與實際所有權人雖不一致,稅捐機關仍不得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即所謂之禁止處分登記。本件例如納稅義務人欠繳地方稅捐超過10萬元,地方稅務局依法得以通知有關機關,將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如果欠稅人已將所有車輛持向當舖業者典當,因逾當舖業法之法定贖回日期仍未贖回,該車輛所有權依法移轉於當舖業者,至當舖業者於取得所有權後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僅屬有否違反行政管理措施之問題,無法據謂非經登記即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所以,稅捐稽徵機關尚不得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尚有任何疑問者,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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