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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不動產經紀業之廣告管理,嘉市府於8月底前查核嘉市不動產經紀業者所為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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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8-19 21:44   更新日期: 2011-08-19 21:46   天眼日報記者 吳正男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吳正男/嘉義市報導】

為落實不動產經紀業之廣告管理,請經紀業者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且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委託契約書內容相符,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經紀業係加盟經營,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廣告稿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廣告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廣告標示座落地點應與事實相符,廣告圖與說明文字應相符,應請業者遵守規定,俾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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