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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提醒拍定人應注意須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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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9-05 21:43   更新日期: 2011-09-05 21:44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蔡秀芬/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的法拍屋,係屬買賣行為的一種,拍定人應自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天內,填妥規定格式之契稅申報書,並檢附權利移轉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申報契稅。

恆春分局進一步說明,法拍案件係就標購價格與評定價格兩者之間採從低課稅的原則。此外,還要提醒拍定人注意的是,請務必在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天內完成契稅申報手續,否則每逾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則除須補繳本稅外,並將被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因此,提醒您拍定後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天內完成契稅申報手續,避免被加徵或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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