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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戶政事務所派員至國中受理學生初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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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9-10 20:26   更新日期: 2011-09-10 20:28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芬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林秋芬/澎湖縣報導】

依據戶籍法第57條規定,設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本縣各鄉市戶政事務所實施集中受理初領國民身分證便民措施,於9、10月間派員至轄區國民中學受理學生初領身分證。

澎湖縣政府民政處表示,本縣轄內各國民中學年滿14歲之學生(未滿14歲者亦可)家長請按學校通知日期,備妥2年內拍攝之彩色相片1張、印章、戶口名簿及工本費新台幣50元,俾利戶政事務所派員到校集中辦理核發身分證;另為減輕鄉親對身分證遺失遭冒用之焦慮與不安,特別提醒,未成年人遺失身分證,可由法定代理人申請電話掛失或撤銷掛失身分證,內政部戶政司已開放非上班時間受理身分證掛失專線02-89127524服務。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洽詢民政處戶政科(9274400轉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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