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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經申請免稅後如條件不變次年不必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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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9-18 20:24   更新日期: 2011-09-18 20:25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蔡秀芬/屏東縣報導】

因身心障礙持有身心障礙福利手冊,並經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來年是否仍要提出申請?屏東縣稅務局表示:車輛使用牌照稅一經核定免稅,如原申請核准免稅的條件不變,次期可繼續沿用免稅,不必每年逐期申請。惟若檢附之身心障礙福利手冊載有後續鑑定日,原核定免稅的有效期限僅及後續鑑定屆滿日,身心障礙者須持新核發之身心障礙福利手冊補辦手續,始得繼續享有免稅優惠。若身心障礙情況已改善,無法取得新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則自手冊所載後續鑑定屆滿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又原提出免稅申請的殘障者或車主死亡,以殘障者本人與車主同屬一戶口名簿申請免稅因戶籍異動致與原申請條件不符者,自死亡日或戶籍異動之次日起恢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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