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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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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09-18 20:45   更新日期: 2011-09-18 20:46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春生/嘉義市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因此,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既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首要條件,如設籍人因故遷出,縱仍居住該地,亦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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