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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驗車被註銷牌照後,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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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10-17 20:51   更新日期: 2011-10-17 20:53   天眼日報記者 陳文章 / 雲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陳文章/雲林縣報導】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請車主務必注意您的車輛是否已依汽車行照上所載「指定檢驗日期」參加定期檢驗,如果未按時驗車並逾期6個月以上,監理機關依規定將註銷車輛牌照。倘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仍繼續於公共道路上使用且經查獲時,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該局並舉例說明,A君所有一輛1,600c.c.自用小客車,應納稅額7,120元,於98年7月1日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俟於100年6月15日使用被查獲,除了應補繳98年7月1日至100年6月15日本稅13,947元外,還要被處本稅二倍之罰鍰27,894元。因此,該局特別提醒車主,務必注意定期參加車輛檢驗的重要性。為了自身的權益,在車輛上路前,請先行檢視行照上「指定檢驗日期」,如到期尚未檢驗務請儘速參加檢驗,若已被註銷牌照者,則應至監理單位辦理驗車及重領牌照手續,以免被查獲時除依法責令補稅外,再被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相當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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