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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減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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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10-17 21:00   更新日期: 2011-10-17 21:02   天眼日報記者 曾春美 / 嘉義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曾春美/嘉義市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如果土地重劃後發生繼承行為,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以非屬重劃後之第一次移轉,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是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且繼承取得之土地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之一。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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