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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呼籲符合身障者停車優惠登記車主儘速申請,明年起將依規定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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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10-20 22:51   更新日期: 2011-10-20 22:52   天眼日報記者 王時榮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王時榮/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縣市合併後,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已於100年6月25日廢止,原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可免費停於一般格位之規定已取消,因許多身心障礙者尚未申請登記優惠停車,交通局即日起再延長宣導期限至12月底,期限內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可優惠停車。

縣市合併後,原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可免費停於一般格位之規定已取消,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應依「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辦理。設籍本市身心障礙人士,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障者戶口名簿等正本及影本向交通局或所屬14處路外停車場、社會局、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岡山停二立體停車場、岡山區公所辦理登記,完成登記後可免費停於路邊,高費率停車位第1小時優惠免費停車;停放於路外立體停車場時,予以當次(含跨日停車)前6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洽詢專線07-2299836(週一至週五8:00至17:30),歡迎多加利用。

高雄市身障人數至100年9月底為128,911人,其中有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為20,070人,但已有42,359人申請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登記;鑑於原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已廢止,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已無法作為停車優惠使用,交通局即日起延長宣導期限至12月底,期限內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可優惠停車,惟自101年起,將全面適用「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屆時車輛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停放於一般停車格位,一律不予優惠,交通局呼籲,為維護身心障礙者自身權益,請符合資格車主儘速申請停車優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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