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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登記執照9/1起全面實行換證,未申請者原執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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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10-21 15:28   更新日期: 2011-10-21 15:30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 苗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富釧/苗栗縣報導】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登記執照將於100年9月1日起1年內全面實行換證,屆期未申請者原執照失效

一、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自100年9月1日施行,依該辦法第20條規定,原領有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執照者,應於100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間,依規定申請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登記執照失其效力,不得承攬該辦法第3條所定之業務。

二、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9條規定在本法施行前(100年2月1日),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得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專案技能檢定,取得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未具天然氣事業法第20條第3項所定資格者,仍得於該法施行後5年內(105年2月2日),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三、另依天然氣事業法第63條規定,未依第20條第1項規定取得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依規定命其停業而未停業者,亦同;未依第20條第2項規定,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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