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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三讀通過 南市106家取得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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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11-08 18:39   更新日期: 2011-11-08 18:39   天眼日報記者 歐陽屏竹 / 台南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歐陽屏竹/台南市報導】

立法院今(8)日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早在98年即積極推動「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制度」,全市已有106家場所符合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等級,環保局將繼續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監控工作,呼籲公共場所業者儘早作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準備,以免受罰。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三讀通過,使我國成為世界上繼韓國第二位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立法推動的國家,這項新法將過去室外大氣管制為主的空氣污染防制,延伸至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的管理,具體展現政府重視民眾室內生活環境的決心。本法將於總統公布後一年實施。

環保局表示,台南市早在98年就推動「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制度」,鼓勵業者重視室內空氣品質,獲得一/二顆星的業者有82家、三顆星18家、四顆星5家及五顆星1家,並於今年七月初由市長親自頒發獎狀給符合資格之公共場所以茲鼓勵,並期許更多場所可持續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環保局表示,室內空氣品質改善須從室內通風換氣、室內裝修與使用材料、建築整體規劃設計與使用維護管理等方面著手,環保局將與衛生局、經發局、工務局、勞工局、教育局、農業局等相關局處合作推動,一同讓本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依中央公告批次逐步符合標準,以維護國人健康。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完成立法後,將逐批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室內公共場所並不定期進行稽查,檢測不符標準者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若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處公共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也將要求公共場所於改善的期間,應在該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正在改善中的標示,讓進出民眾瞭解其室內空氣品質之狀況。對於一些公眾聚集量大、進出量高或對空氣品質有特殊需求之公共場所,將要求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並將監測結果即時公布於該場所內或入口明顯處,供民眾瞭解。

環保局局長張皇珍表示,本法未來公告之場所,需設置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之專責人員,並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同時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測定或監測其室內空氣品質,且結果應予以公布,以確保場所室內空氣品質符合標準。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呼籲,公共場所宜儘早作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準備,以因應未來實施後,能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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