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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採「無薪休假」,須先與勞工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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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11-25 22:05   更新日期: 2011-11-25 22:07   天眼日報記者 蔡秀芬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蔡秀芬/屏東縣報導】

近來有部分企業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或業務緊縮,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令其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呼籲「勞工是企業永續經營最重要的資本」,雇主如面臨經營困境,宜先行調整經營方式,在確保勞工工作權之前提下,以較為緩和的手段,或透過勞資協商擬定妥適之勞動條件;企業切勿逕以裁減員工為唯一手段,政府願意協助企業與勞工透過對話方式,找出企業經營發展與勞工生計之出路,共創勞資和諧雙贏互利之坦途。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提醒您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請逕向勞工處詢問,以便適時協處,確保勞雇關係及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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