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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撤銷原處分重查案件如不服可逕行提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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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2-23 08:19   更新日期: 2009-02-15 18:41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 雲林縣 報道  

【天眼日報記者方宜玲/雲林縣報道】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關於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者,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發還原處分之稽徵機關」者,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重行核課之稅額如仍有不服時,應如何申請行政救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係指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而言,復查決定既因訴願決定而撤銷,則原處分之稽徵機關應依照訴願決定意旨就原核定之應納稅額「重行查核」,此項重行查核即係踐行另一「復查」程序,故所作之「復查決定」處分已屬另一新處分,訴願人對此項新處分如仍有不服,得逕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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