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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害人害己「醉」不上道方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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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12-03 22:11   更新日期: 2011-12-03 22:13   天眼日報記者 高春霖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高春霖/屏東縣報導】

酒後駕車是觸法行為。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已於100年11月30日公佈,並於同年12月2日生效;施行後,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移送案件,除了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罰金部分已由原本15萬元罰金,改為得「併科」20萬元罰金,而且一經警方查獲,做完必要的調查後,必須立即移送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也就是說,酒後駕車行為除了必須面對刑期的宣告外,更須付出高額的罰金,因此,駕駛人萬不可因貪圖一時方便,而付出慘痛的代價。

屏東警方提醒各位鄉親,酒後駕車極易造成交通事故,對於行車安全有潛在的危險性,為確保交通安全,遏止酒後駕車歪風,警方宣誓嚴格取締酒後駕車之決心;縣警局及所屬各分局均有規劃辦理酒後駕車執法勤務,透過高密度執勤及見警率,有效嚇阻酒後駕車違規行為,防制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維護本縣交通安全。

警察局長朱正倫再次籲請所有駕駛朋友,共同加入拒絕酒後駕車之行列,共同遵守交通法令,維護駕駛安全;本局為避免駕駛人違規酒後駕車,亦將持續加強執法及宣導作為,使違規駕駛人無從僥倖,有效減少肇事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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