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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劑汙染食品受害消費者委託團體訴訟請把握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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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1-12-21 21:35   更新日期: 2011-12-21 21:36   天眼日報記者 黃福生 / 嘉義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福生/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政府配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協助購買塑化劑汙染食品權益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自11月3日起至101年1月20日止,受理嘉義縣民眾申請求償登記。

塑化劑事件風波爆發迄今,仍有少數廠商對退貨方式設下嚴格條件限制,受害消費者權益未獲妥善處理,如退貨金額以批發價而非以購買價計算、消費者提出退貨時已逾越業者自行設定的期限者均不受理等,顯示業者忽視企業經營社會責任與缺乏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

針對無法依消保法規定調解成立的案件,消基會組成義務律師團,將協助民眾向業者提起團體訴訟。

縣府表示,嘉義縣民眾因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致權益受損而未獲得賠償者,至101年1月20日止可檢具購買證明(如發票、會員購買紀錄)、請求權讓與書等相關文件(如請求身體損害賠償者,亦請一併檢附醫療診斷證明),向縣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窗口填寫表格後提出求償登記,並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予消基會,由該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提起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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