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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是否仍應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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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1-05 22:34   更新日期: 2012-01-05 22:35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明松/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及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上開條文明文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免課徵贈與稅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按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由此觀之,契稅條例並無夫妻間贈與房屋得免徵契稅之規定,故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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