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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擾台東多年的焚化廠爭議案在縣府團隊積極處理下獲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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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1-20 00:31   更新日期: 2012-01-20 00:33   天眼日報記者 顧宇宏 / 台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顧宇宏/台東縣報導】

垃圾焚化廠糾纏台東人長達10年,在行政院經建會同意縣府所提「備而不用」方案,並依原核定補助款21億729萬元的額度,以及縣府也依仲裁結果支付廠商19.6億元後,於今日正式接收焚化廠,黃健庭縣長特別召開記者會向台東鄉親親自說明,針對未來廢棄物處理原則,黃縣長表示,縣府設定買廠後不營運「備而不用」是以最少的代價解決焚化廠爭議的問題,同時縣府也做到不燒、不可地方買單及不要債留子孫的原則,未來也將結合社區或地方在焚化廠舉辦活動。

黃縣長今天上午11時偕同秘書長陳金虎、財政處長李素琴、環保局長黃明恩及律師劉秀真等人在焚化廠會議室召開記者會,黃縣長首先跟鄉親宣布一個重大訊息,表示在今天早上10時,縣府已經正式接收焚化廠,並且支付4.6億元尾款,而且除了不用支付遲延利息外,還取得廠商提出的銀行連帶保證4,350萬元,作為日後焚化廠有運轉需要時的測試、修復費用;此外,在過程中我們也爭取到行政院支持將台東焚化廠轉為備用廠,並同意在備用狀態下仍給予補助。多年來一直困擾我們台東的焚化廠問題,終於獲得妥善圓滿的解決。

縣長並說明台東焚化廠建廠背景及相關歷程,台東焚化廠這一個BOO案,是在民國87年當時由縣府提出需求,經縣議會同意,報請環保署核定後辦理興建營運招標。但廠商與縣府簽訂契約後,因其興建作業及行政程序皆未能符合法令及契約約定,以致遲遲無法營運。後來在民國98年間廠商向縣府表示終止契約,同時按契約條款提出仲裁,要求縣府給付高達29.6億元的賠償。

經過1年多的仲裁程序,去年3月底仲裁結果出爐,仲裁庭作出因情事變更終止契約的判斷,本府須給付廠商19.6億元作為補償,廠商則須移轉台東焚化廠資產給縣府。在去年4、5月間,我帶領縣府相關主管主動與行政院及環保署溝通,在獲得行政院及環保署支持將台東焚化廠轉為備用廠,並同意在備用狀態仍給予補助的承諾下,本府經過審慎評估,最後以政府財政總體負擔最小為考量,選擇接受仲裁結果。

去年5月31日,縣府依據仲裁判斷給付廠商第一期款15億元,但在後續準備資產移轉的過程中,縣府發現廠商不願負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所以在9月30日仲裁判斷最後的移轉日,縣府決定拒絕受領不符期待之焚化廠資產,同時拒付第二期款4.6億元以確保本縣的權益。

去年10月份,環保署召集縣府與廠商進行協議,本府基於台東廠日後做為一個備用廠及對未來焚化廠資產權益的保障,接受環保署及其焚化廠顧問廠商中興顧問的專業建議,以提供保證金4,350萬元,擔保日後7年間焚化廠有運轉需要時的測試、修復費用,作為廠商的合理擔保責任,並由銀行出具連帶保證書提供雙重保障。除此之外,經過縣府的積極努力,從去年9月30日之後到昨天為止,縣府無須支付管理費用及任何遲延利息。同時我們也藉這個機會向環保署爭取將原本分20年撥補21億元的補助,縮短為17年。

縣府努力的成果

(一)財政負擔最少:爭取到環保署近全額補助購廠費用。

(二)備用廠、垃圾外運焚化:由原本應營運轉變為備用廠,且因垃圾減量而降低啟用機率。

(三)補助門檻降低:由應營運始補助爭取到接廠即補助,無須試燒及每年定期運轉。

(四)維護費用最低:因作為備用廠,本府只須維持低度維護。

(五)獲得資產擔保:廠商提供為期7年金額4,350萬元之擔保,並由銀行出具連帶保證書作為雙重保障。

(六)無額外支出:去年9月30日到到昨天的維護管理費都由廠商負責,4.6億元部分也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多年來困擾臺東、甚至看似無法解決的焚化廠問題,經過縣府團隊的努力,做了最好的處理,成功化解了原本可能為臺東帶來的嚴重衝擊。他也會持續將「保持備用」的聲音傳達給中央,讓中央對於台東焚化廠再有任何決策時,都能聽到也不能漠視我們台東的聲音。為了使台東焚化廠能持續保持備用狀態,希望大家能夠繼續支持並參與垃圾減量、垃圾分類的行動,共同為我們的家園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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