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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地政處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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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2-01 23:25   更新日期: 2012-02-01 23:26   天眼日報記者 許明松 / 屏東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許明松/屏東縣報導】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將於101年2月1日至2月28日間進行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

地政處表示,依據內政部100年3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963號函頒「辦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查核作業注意事項」,查核內容計有:(一)經紀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二)廣告應與委託契約書內容相符(例如:委售標的、價格等)。(三)廣告應註明經紀業名稱。(四)經紀業係加盟經營,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經紀業或其加盟經營者之名稱或其簡稱,不得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五)廣告稿,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六)廣告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等16項。

對於違規的經紀業者,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連續處罰。對於違規的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予以申誡處分,其申誡處分3次者,應另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5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本次查核對象為不動產經紀業受託居間或代理銷售(租賃)不動產之廣告案件,以仲介及代銷營業項目分別查核。而仲介業部份再以直營及加盟經營型態分別予以查核,呼籲相關業者嚴格督促所屬員工共同遵守,以符合法制暨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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