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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上層您聽到了嗎?勞資爭議訴訟能保障勞工的權益嗎?讓勞工非常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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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2-14 03:13   更新日期: 2012-12-20 10:14   天眼日報記者 黃招斌 / 桃園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黃招斌/桃園市報導】

勞資爭議訴訟能保障勞工的權益嗎?行政院勞委會到底幫助勞工多少?讓勞工非常失望!

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許多勞工犧牲奉獻盡心盡力了10幾年,公司涉嫌違法逼走員工,員工除了憤怒外懶得尋求法令途徑解決勞資糾紛,即是少數二~三人懂得往桃園縣政府勞工處投訴,結果也讓美其名專業處理勞資爭議的桃園縣政府勞工處受理後,卻遭桃園縣政府勞工處嚴重錯誤處理,衍生勞工權益受損。

桃園縣政府勞工處常態性作例行性的受理勞資爭議,只會一個模式呼籲勞工桃園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協調,提出申請後需後一個月餘才會排入會程,協調會召開時資方業者不是不出席或是故意無法達成協調,桃園縣政府勞工處會開一紙證明即是協議不成功。結果那一紙只證明勞工經地方人士協調證明---協議不成功--,毫無任何作用。

因為資方一路稱因環境不景氣,公司營運困難,無能力支付薪資與遣散費用來糖篩,事實上資方是出入仍以賓士大房車代步,更為了掩人耳目竟以高價租用賓士大房車租賃車代步,表示該非公司資產的假象來迴避,桃園縣政府勞工處毫無任何途徑可辦理勞資爭議,因此;重大案件勞工如要依靠桃園縣政府勞工處的協助準叫人徹底失望的,不如靠自己專研含較實際一點。

桃園縣政府勞工處會叫你在申請調解程序(換湯不換藥),又只是提升律師級調解,資方業者還是拒不出席或是故意不願調解條件,因此;只是桃園縣政府勞工處再開一紙----調解不成立---,最後叫勞工自行去法院起訴…云云,甚至勞工在訴訟期間可以申請生活救助也為協助勞工申請勞工一次一次的權益受損,桃園縣政府勞工處到底在做甚麼啊!桃園縣政府勞工處甚至最基本重要在第一時間(即法定30日內)應較勞工向資方提出存證信函致資方終止勞僱契約,桃園縣政府勞工處該輔導而未輔導勞工因而喪失權益,勞工只是配合桃園縣政府勞工處的演出一幕一幕的輔導勞工秀,讓勞工配合演出桃園縣政府勞工處政績豐碩假象,實際勞工真是恨得牙癢癢的,馬總統+行政院勞委會+桃園縣政府勞工處您聆聽到勞工的怒吼嗎?您說!桃園縣政府勞工處這樣的服務有用嗎?

勞工之後靠著法律諮詢自立救濟,資方藉詞拒付,還有錢聘請律師對抗勞工,經一審裁定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萬捌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按月給付原告每月新台幣肆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至僱傭關係消滅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資方再藉詞上訴拖延訴訟一審定讞,一方可以很充容得處理資產銷售過戶或是涉嫌以動產設定作法保住資產,又聘請律師對抗勞工,勞工黃招斌隻身奮戰資方群雄律師團,對抗勞工纏訴3年餘終告勞資訴訟定讞,仍遭黃招斌查獲曳引車二輛查封在案,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八股,謹以該車有中壢監壢站函回覆稱有動產登記新台幣510萬元整,逕行撤銷查封嚴重損及債權人(即勞工)權益,當今司法非但無法保障勞工權益,甚至剝奪勞工弱勢團的權益,馬總統難道這就是您的司法改革嗎?

最讓勞工憤怒的事,資方未依法按月支付勞工薪資,勞工依法與僱主終止勞僱契約後,100年9月底依法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起訴狀,起訴資方依法支付遣散費事,桃園地方法院受理收文後,未立即排入訴訟議程,還稱政府規定強制調解,結果強制調解拖延至今又是五個月才勉強排入訴訟,莫非這也是馬總統您的司法改革嗎?還是行政院勞委會還是司法院依據甚麼規定,一律強制調解,問題有效嗎?

刊載於公視新聞網: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8160

刊載於台灣新聞網:http://tnews.cc/03/newscon1_115955.htm

附檔: 給付資遣費等一審判決  資方拖延上訴二審判決  拍賣萬鈺通運曳引車法院公告  萬鈺拍賣公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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