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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熄火不「怠速」101年6月1日起勸導不聽「加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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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2-24 00:05   更新日期: 2012-02-24 00:06   天眼日報記者 胡弘吉 / 花蓮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胡弘吉/花蓮縣報導】

花蓮的鄉親注意了,環保署已於101年2月16日訂定發布「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自10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3月至5月為宣導期不予開罰,6月起正式上路後,汽機車族若停車怠速超過3分鐘將予以開罰,車輛未熄火時間以3分鐘為單位,勸導不聽者會以「連續罰」的方式倍數加罰。

環保署考量部分特殊車輛將有怠速作業必要,也增訂特種車輛引擎怠速的排除條款,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郵車、灑水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裝載或卸貨中之冷凍車或冷藏車、碼頭進行裝卸貨櫃之貨櫃車、作業中之新聞轉播車;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十五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計程車於排班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之前三部排班車輛,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亦可免受其辦法之限制。

環保局表示,部分民眾在接送及臨停購買物品時,為了一時方便常常停車未熄火,而車輛在怠速時所排放之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是有害的,養成良好停車後立即熄火之習慣,可減少空氣污染及節省燃油消耗,以達節能減碳及環境保護之目的。

花蓮縣擁有豐富的觀光資源,每逢假日均湧入大批觀光人潮與車潮,環保局亦在太魯閣、鯉魚潭、海洋公園等觀光景點設置45面停車熄火宣導之告示牌,提醒觀光客到了花蓮除了欣賞美景外也需維護空氣品質,希望本縣鄉親也一起共同努力,以維持「好山、好水、好空氣」的美麗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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