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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從事兼營飛魚卵作業之漁友,自即日起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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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3-02 09:29   更新日期: 2012-03-02 09:30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 澎湖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李明政/澎湖縣報導】

「101年飛魚卵漁業管理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完成公告,本(101)年度總容許漁獲量為350公噸。許可採捕期間為5月15日起至農委會公告漁季結束日(或7月31日止)。從事飛魚卵作業之漁友應配合事項計有草蓆標示、每日填寫漁撈日誌、填寫漁獲核銷紀表,並於八斗子、磺港、野柳、富基、萬里、烏石、南方澳、梧棲等8個指定漁港卸貨。違反許可採捕期限制、規避或拒絕海巡機關、主管機關登檢等相關規定者,可處收回漁業人漁業執照、漁業從業人幹部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違反詳實填報、繳交漁撈日誌、於非指定漁港卸貨者,可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揭規定者,並自處分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兼營飛魚卵漁業。

欲從事兼營飛魚卵作業之漁友,自即日起至3月21日止,請攜帶漁業執照影本、漁業人(船主)印章至農漁局一樓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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