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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檢出1養豬場曾有口蹄疫病毒活動個案,請縣內偶蹄動物飼養戶落實口蹄疫預防注射並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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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12-03-14 08:50   更新日期: 2012-03-14 08:51   天眼日報記者 方宜玲 / 雲林縣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方宜玲/雲林縣報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昨(12)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本(3)月宜蘭縣1養豬場例行性監測檢出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抗體,再採檢體樣本送驗,並未檢出病毒,但從結構性蛋白抗體陽性證實曾有病毒活動跡象,惟該等豬隻健康情形良好,綜合判定屬口蹄疫個案。縣府在此呼籲請縣內偶蹄類動物飼養戶,應做好口蹄疫疫苗免疫工作,加強畜牧場生物安全管理,以免遭受病毒入侵甚或導致實際經濟損失。

目前國內所使用之口蹄疫疫苗,對發生於台灣地區之口蹄疫皆具保護效果,請本縣偶蹄類動物(如豬、牛、羊及鹿等)飼養戶,務必依防疫規定,確實執行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及依規定填報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記錄,並落實下列自衛防疫措施,包括:(一)畜牧相關從業人員應避免前往疫區畜牧場參訪,並停止安排疫區人士至畜牧場。如曾進入疫區國家畜牧場或相關場所之人員,除應沐浴、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外,回國後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畜牧場所(二)每週定期消毒(三)禁止動物運輸車、飼料車及動物屍體運輸車等車輛、駕駛及人員、車輛進入畜牧場(四)畜牧場新引進動物應確認健康狀況,並做好隔離觀察(五)切勿購入來路不明之動物,以防病原引入。

倘發現偶蹄類動物口、鼻及蹄部等有異常病變時,應立即予以隔離,並立刻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通報,並配合動物防疫人員指示進行相關之防疫措施。凡有隱匿疫情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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