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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不堪使用未辦妥報廢手續 車主仍須負擔繳納燃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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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日期: 2009-05-23 17:45   更新日期: 2009-05-23 17:47   天眼日報記者 何才雄 / 高雄市 報導  

【天眼日報記者何才雄/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監理處表示:最近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針對老舊機車寄發排氣定期檢驗限期改善通知單及機車燃料使用費催繳通知,收到通知單的車主,常會以電話或到該處申訴機車多年前已不能使用或不知去向,為何仍收到該通知單?經該處查明大部分是車主將老舊或已不能使用的機車,任意賣給機車行(或舊貨商)或贈送他人或丟棄後,並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登記等手續所致,類似情形,若公路監理電腦車籍資料登記狀況仍屬正常情形之下,依規定車主仍須結清所積欠之燃料使用費及違規罰款,才能辦理報廢手續;另老舊車輛轉讓他人,車主亦須請受讓人出面協同辦理過戶手續,或由車主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所有權歸屬,經法院判決確定被告(受讓人)應協同原告(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車主再持法院確定判決書文件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免除繳納車輛轉讓後繼續徵收之稅費及各項罰款責任,否則仍須由車主負擔。

監理處再次呼籲民眾若有車輛轉讓或不能使用時,應依規定到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登記手續,以免權益受損。有關辦理車輛過戶、報廢或各項登記手續應備證件,機車請撥服務電話2257812-2501、2502,汽車請撥服務電話3613161-208、209洽詢或上該處網站(http://mvdis1.kcg.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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